2016年9月,长沙市一位盲人小石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,网上申请获通过后,他到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银行办理信用卡激活,银行告知他须亲自阅读风险提示并且签名,小石告知自己是盲人,不能签字,但银行坚持要其本人签名,并最终拒绝了小石的信用卡办理申请.
小石介绍,他虽为盲人,但有稳定收入,曾经在别的银行申请过信用卡并使用,平时他通过手机语音播报获知信用卡消费信息,用按手印的方式替代签名确认消费,使用信用卡并无不便.
小石认为,广发银行对他的拒绝,侵犯了他的人格权,也违反了《残疾人权益保障法》.2016年10月,小石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起诉,请求判决被告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,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.2017年4月26日,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当庭宣布驳回小石的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.
雨花区法院认为,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需同时具备行为、过错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才构成一般侵权责任.